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
会议制度(试行)
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赣检发办字〔2017〕24号),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试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文件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应当贯彻客观、公正、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有关案件充分讨论,集思广益。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大司法办案风险或高度敏感的案件;
(二)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重大改变的案件;
(三)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一)需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和需向上级请示的案件;
(二)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认为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需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的案件,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与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不一致的。
各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案件类型、人员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范围。
第六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独任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提请,经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同意召开时,独任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召开的,可以提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召开。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是否召开会议,并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及时向参会人员提供案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案件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由其自行决定。
第七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由本部门全体检察官组成,参会检察官不少于3名。业务部门检察官少于3名的,经本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跨部门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组成人员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议题需要临时组成。
协助办案的检察辅助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由所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承办检察官以外的其他检察官主持会议。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召开联席会议的,原则上由其主持。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九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案情;
(二) 参会人员提问、讨论;
(三)参会检察官发表意见;
(四) 主持人归纳总结意见。
第十条 承办案件检察官应当客观全面介绍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组内其他检察官可以补充汇报。
第十一条 参会检察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就所讨论案件的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或争议焦点发表明确意见,阐述理由和依据,不得回避争议问题提出没有实质意义的意见,或者不发表意见。
列席会议的检察辅助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承办案件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制作会议记录,详细记录讨论情况及结论,交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检察官签名后入卷归档。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将会议记录一并报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仅为参考意见,由承办案件检察官决定是否采纳,并在相关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自行对案件作出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承办检察官是否采纳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其司法责任的依据。参会检察官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不承担司法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检察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情况,以及检察官参加会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定期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汇报。
第十六条 检察官出席联席会议及履职情况,列入检察官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申请单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申请单
永检××部〔××××〕××号
案件名称
|
|
提请人
|
|
简要案情
|
|
提请理由
|
|
拟召开
时间
|
|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