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检察文苑     检察风采     检察概况     工作报告     公告公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永新检察官方微博
永新检察官方微博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版权所有: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