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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及香樟的刑事案件
时间:2017-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情况:省检察院部署开展“加强生态检察 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院、市院相关会议、方案和意见精神,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措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破坏林业和植被、盗砍伐木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本院共依法起诉盗伐林木案件69人,滥伐林木案件33人;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案件612人。其中非法毁坏香樟案件11人、非法毁坏楠木案件22人。

案发特点:一、隐蔽性。盗伐地点一般选择在人员活动较少的偏远林区;时间多选择在凌晨或傍晚。

二、伪装性。盗伐林木常以放牧、砍柴、搞副业等活动为掩护进行。同时伪装现场,一般在盗伐林木后,盗伐者常在伐桩上覆盖林下腐殖质土,人在远处不易发现,同时也加速截面的腐化。

三、犯案人员素质低,文化不高。违法分子大都是农村人,学历低,不懂法,以为砍伐树木合情合理,在看到别人也砍伐未被抓时往往带着侥幸心理。

典型案例:一、犯罪嫌疑人贺明生,为了平整自己位于永新县文竹镇龙源村贺家组的宅基地建房,需挖倒基地园梗上的樟树。20151114日,贺明生委托罗天明联系挖机来平整宅基地。当日,贺明生在现场指挥挖机作业,挖到了扎基地园梗上的五株樟树。后贺明生找人帮忙将挖倒得五株樟树锯断。经林业技术鉴定人员鉴定,结论为:采挖的树种为香樟,株树为5株,蓄积量为4.7639立方米。

二、犯罪嫌疑人吴忠光,在永新县龙源口镇绥远山村石笋坑山场采草药时发现一颗楠木被砍倒并已制材,还有两颗楠木树未被砍伐,遂产生砍伐楠木树的想法。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第二天携带油锯和柴刀到该山场擅自砍伐上述两颗楠木树,砍伐完成并破开制材,次日吴忠光雇请他人来到该山场托运其已制材的楠木,后经鉴定,吴忠光在永新绥远山村石笋坑山场砍伐的树种为野生楠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蓄积量共1.5126立方米。

原因分析:一、永新县地处江西西部边境,罗霄山脉中段,位于山区,拥有较好的林业基础,一些偏远乡镇和林场,更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二、因为经济落后,一些不法份子,唯利是图,专门到森林里盗伐滥伐,产生了大量破坏森林来致富的不法行为。

三、一些村民因没有文化,不懂法律,受樟木和楠木有材质特殊和珍贵收藏价值的利益驱使,往往带有侥幸心理去砍伐国家保护植物,却不曾想已经触犯法律。

对策建议:一、注重开展区域性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采取多种手段落实各项措施,既要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更要消除和减少导致违法犯罪的诸多因素和条件,一般来说,盗伐案件多发的区域都是一些经济落后的穷乡僻壤,群众普遍缺乏经济来源,盗伐林木也就成为一种“副业”了。为此,林业执法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还应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主动承担起帮助林区群众发展自营经济的重任,把案件多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为一项工作重点,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起支持、引导和帮助林区困难群众发展适合的“种、养、加”项目,想方设法地增加群众收入,使其走上正当的致富之路。

二、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如街头“摆摊式”、村庄“巡回式”、学校“讲座式”和电视“播放式”等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使其成为一项工作制度,长期开展,坚持不懈。同时认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林区群众摒弃过去“山林是国家的,砍点木料没有啥”及“靠山吃山、天经地义” 等传统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美丽家园”的生态意识。

三、加强对护林人员和森林防火信息员的管理、使用。护林人员和森林防火信息员是森林资源保护战线上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完善的管理制度,这样对于防控才能有效。

版权所有: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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