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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恢复性复绿补绿机制有关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7-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到: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生态安全的犯罪,守护好绿水青山。依法惩治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物、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危害生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犯罪;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限期整改期间恶意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犯罪;非法采矿采砂破坏航道交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犯罪,以及具有阻挠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等恶劣情形的犯罪。办案中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赔偿损失,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三)江西省检察院召开该省三级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为期一年的“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并下发了实施方案。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要采取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管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集中行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机制、实行挂牌督办等工作措施,迅速打开局面,突出打击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多发性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职务犯罪,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实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江西绿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四)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20169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提到: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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