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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无证砍伐林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4-07-11  作者:肖文飞  新闻来源: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无证砍伐林木?


行政检察职能之一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1

概念

2

典型案例

3

检察机关履职

4

履职意义


01

概念


图源:网络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助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02

典型案例


县林业局与文某无证砍伐林木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9日,文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松木3.11立方米。县林业局依法对文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在2024年3月 31日之前在砍伐山上种植树苗100株;二、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7464元。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县林业局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受理后向县检察院送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邀请函》,希望充分发挥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方面的作用,帮助实质性化解争议。



03

检察机关履职


收到邀请函后,县检察院派员前往县林业局、县法院调阅相关案卷,与县林业局承办人员分析讨论、沟通协调该案的处罚情节,并向文某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和强调相关法律后果。在县检察院的建议下,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实质性化解,形成了初步的一致意见。县检察院后续将进一步采用公开听证等方式,在听取听证员意见的基础上,将双方的争议内容形成最终一致意见。



04

履职意义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鼓励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情理法的框架下,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创造性地寻求更加合理与建设性的解纷途径和处理结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文字:肖文飞

编辑:吉如玉

审核:肖文飞

签发:周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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