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思悔改。近日,永新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予以批准逮捕。
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发包人刘某承包了永新县工业园某陶瓷公司,后聘请刘某为该公司负责人,并招收了180多名工人生产陶瓷。同年4月6日,陈某从公司逃匿,并将手机关机。由于该公司已无生产经营资金,同月15日,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宣布停产放假。在此期间,陈某拖欠工人工资20余万元。因无法联系到公司老板陈某,工人向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陈某在收到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批捕决定。同时检察院积极介入,经过多方协商后,由企业发包人刘某先行垫付18万元工资,安抚工人情绪,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