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示标语,着实给黄某某上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本应该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反倒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江西省永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县城一餐馆内打工,晚餐小酌一杯白酒。晚上10点散工后,黄某某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至永新县禾川镇秀水路与城西巷叉路口时,被驾驶三轮摩托车违规掉头的何某某撞倒在地,造成黄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受伤的黄某某酒气重,遂对其抽血化验,经江西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事后黄某某追悔不已。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悔罪,且一贯表现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