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胡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二人均无工作且身上没钱,于是商量合伙实施抢劫。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7月,系男女朋友的刘某甲、胡某想通过抢劫“搞”点钱以供二人花销。晚23时许,在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后便在路上寻找抢劫对象,发现被害人刘某甲挎包一人在路上行走,二人遂一路尾随被害人。刘某甲尾随至巷子深处趁夜深要求刘某乙交出挎包,遭到反抗后,刘某甲便掏出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胁迫并抢走刘某乙的持包,随后伙同胡某逃离现场,后发现该挎包内仅有现金27元、银行卡等物品,二人觉得金额太少,于是将将包丢进垃圾桶后继续寻找作案对象。
同日约23时50分许,发现被害人沈某手持包一人前往某小区,二人便尾随至小区大门旁。刘某甲上前暴力威胁沈某交出挎包,遭到反抗后,将沈某摔倒在地,并抢走挎包,随后二人逃离现场后发现持包内有现金465元、vivo手机一部等物品,取出现金后将持包扔在菜市场,并将水果刀扔进河里。次日,胡某以120元的价格将该vivo.手机卖至手机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