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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起诉获当庭宣判
时间:2019-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5日,由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华失火烧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华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当庭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判决刘某华承担对失火山场的生态修复责任和本案鉴定评估费用。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华因担心自家后山的荆棘影响家禽养殖,为此使用喷火枪点火意图烧掉周边茅草荆棘以便养鸡,从而引发永新县石桥镇沿曲村森林火灾,经鉴定:因失火行为造成沿曲村虎山组“观音岭”、杜家组“长牛山”等山场过火面积达352亩,其中333亩为国家公益林,林木树种主要为湿地松、马尾松、樟树和油茶,过火面积大部分林木已被烧死,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此次失火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且在案发后,被告刘某华对失火山场仍未采取补救和修复措施,导致国家和社会公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该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刘某华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公益林具有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等功能,对林地防御自然灾害,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防护作用,属自然生态保护的天然屏障,刘某华失火烧毁公益林地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失,且对生态环境影响造成了较大损害,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为此,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该院在对此案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在第一时间就给付了本案支出的司法鉴定费用,同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就民事部分在庭前沿曲村委会(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在该村委得到被告刘某华给付的66000元补植复绿款项后,在2020年年底前对失火山场种上树苗。为确保后期森林抚育及保护等工作切实履行到位,被告人当庭表示还愿意缴纳50000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并将积极投入参与恢复失火山场的生态修复工作中去。此外,为进一步落实失火山场生态修复责任,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各方共同跟踪问效,监督责任主体积极补植复绿、以及持续做好后期抚育护林工作,确保失火山场早日恢复生态。

在刘某华失火案公开宣判后,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一方面针对近期辖区火灾多发频发的现象,向已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乡镇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呼吁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森林防火职责,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另一方面以下乡普法为契机充分宣传本案办理质效,坚持“办理一案、警醒一片、造福一方”的办案理念助推扩大保护生态环境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凝聚公益保护共识。为早日还永新一片青山绿水,实现“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的目标接续奋斗。

版权所有: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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