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办案原则,近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对两名涉案高考未成年学生分别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李某和周某为永新县某高中学校学生,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俩人明知社会青年吴某是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多次将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账号,以及向同学、朋友借用支付宝、微信账号提供给吴某用于诈骗,同时帮吴某收取诈骗款项。
吴某以支付宝账号登入“闲鱼网站”(买卖二手物品),先在网站上物色作案对象,后假装要在作案对象处购买闲置物品,谈妥后,吴某再冒充闲鱼客服,与作案对象聊天,称作案对象信誉度较低,需缴纳保证金后才能和买方完成买卖交易,待对方相信后,便提供微信收款码给对方,对方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转账后,吴某便将其联系方式删除。事后,李某非法获利两千余元,周某非法获利七八百元。
这属于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移送到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时,正值今年高考前夕,李某和周某都是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案卷、讯问涉案当事人,核实犯罪事实,核对犯罪金额及非法获利情况,多次走访学校、家庭、村委会,对这两名未成年高考生进行全面的了解,对再犯可能性进行调查分析,考虑到两名未成年人系在校高考学生,系帮助犯,参与诈骗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且真心悔过,因此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对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