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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新:检察长出庭起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江西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生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彭某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处彭某生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即自缓刑执行之日起三年内在环境受损区域种植直径不少于五十公分的樟树五十棵,三年巡抚期满由林业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2920元);以及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评估费用。

经查,案件当事人彭某昌因邻居家樟树挡住了自家房屋的采光,遂自2017年6月至2018年底,陆续用柴刀在相邻自家房屋的樟树环形剥皮,剥皮的位置距地面约30厘米,环形切割高约50厘米的樟树表皮。永新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永新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审查发现,彭某生的毁坏香樟的行为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为全面核查案情,该院委托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确被毁坏的3棵樟树为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立木蓄积6.0965立方米,树木被毁坏的方式为自地面开始约50-70厘米长的树干上的树皮环割,深2厘米左右,已将树木的形成层组织完全毁坏,3棵樟树均不具备生长条件,若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则需要62920元。因环割剥皮终将致使被毁坏香樟死亡,截至目前有两棵已死亡,有一棵仍有生存迹象。

此外,为全面核实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干警于今年7月份前往永新县高溪乡九陂村实地调查,查看被毁坏的香樟现状,同时送达生态受损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就如何对被损毁樟树及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等相关问题依法进行询问。

该案由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志军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庭审中被告彭某生对检察机关指证违法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彭某生的毁坏樟树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损害行为已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在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后,仍无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提起诉讼;且彭某生对受损生态环境也未采取相应补救恢复措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之中,遂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向永新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案件鉴定评估费用,被告当庭表示愿尽全力承担生态损害责任。

永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生违反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持柴刀切割三棵樟树表皮,导致其中两棵樟树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彭某生毁坏香樟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该案所涉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加大了惩处力度,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也仅仅是该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用实际行动护航生态永新的一抹缩影。

 

版权所有: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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